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蔡春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彰黃信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原告部分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 陳秀莉 住宜蘭縣○○鎮○○○路○○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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