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474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褚文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且未婚,請提出其已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發票行為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