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行執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童光復 代理人 馬如欣 債務人 莊竣程 住桃園縣○○鄉○○路○段11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莊竣程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添佑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桃園縣○○鄉○○路○○○號12樓,俱非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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