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鍾蒂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錦鳳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更審前為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上開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121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後,現繫屬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以欲核對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事件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