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查件訴訟標的為董事之委任關係,其內容涉及公司決策及營運事務之參與資格有無,自亦涉及公司財產利益之保全及主張等,故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甲○○、乙○○應各就所提起之訴訟,分別繳納17,335元,合計34,6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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