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鈺耘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
被   告  何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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