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9號
原 告 洪裕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福緣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曾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3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已繳納之裁
判費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