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號
原   告  楊鎮境
被   告  楊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以107年度桃救字第2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 桃簡 字第 26 號裁定(107.01.0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