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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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6號
原 告 楊鎮境
被 告 楊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以107年度桃救字第2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8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