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林秀雯 相對人 郭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菊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與債務人 劉萬里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2月25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109年2月26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10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八)相對人:郭菊英。債務人:郭菊英、劉萬里。緣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08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於109年2月26日清償,詎屆期其等並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合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7月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財產所有人:郭菊英│├─┬──────────────────────┬────┬─────────┤│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草屯鎮│保安││517│1985.31│10000分之526│└─┴───┴────┴───┴───┴─────┴────┴─────────┘┌─┬──┬───────┬───┬─────────────────┬────┐│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材料及用途│││號│││屋層數│合計│││├─┼──┼───────┼───┼────────┼────────┼────┤│1│117│南投縣草屯鎮保│住家用│一層:45.9│陽台:5.4│全部││││安段517地號│、鋼筋│二層:45│玄關:2.4│││││--------------│混凝土│三層:45││││││碧興路一段39巷│造、4│四層:16.88││││││8號│層│合計:152.78││││├──┼───────┴───┴────────┴────────┴────┤││備考│共用部分:保安段125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12│└─┴──┴──────────────────────────────────┘※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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