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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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郭丁 在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 郭丁在 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提出聲請,惟因行政院組織精簡,於民國102年1月1日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僅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內部單位,尚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當事人,故本件應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郭丁在之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又上開機關地址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8樓」,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