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81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81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