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郁展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695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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