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1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1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提示日。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