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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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30號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5630 號裁定(95.05.16)[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5630 號裁定(95.06.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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