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貳盒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玟瑜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怡靚服飾店」內,以每罐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一案,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3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查本件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2盒,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玟瑜因違反藥事法一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3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70號駁回再議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3年3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352號偵查卷宗第28、32頁),復由本院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680號全案卷證(含101年度偵字第12352號卷等)核閱屬實。扣案之「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2盒,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確認含有應以藥品列管之Sildenafil成分,惟無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紀錄,而該膠囊係由大陸安徽地區三體醫藥保健品公司出品,足認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等情,有該局102年1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同前卷第19至20頁)。又扣案「三體牛鞭勃動力」膠囊2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同前卷第第23頁背面)。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