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煥寓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侯煥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侯煥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店交簡字第6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侯煥寓受香港商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榮電公司)之委託,向 劉麗娟 及其配偶 吳昱輝 催討美金73萬2,000元之債務,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劉麗娟及吳昱輝2人提出詐欺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564號分別對劉麗娟予不起訴處分確定,對吳昱輝提起公訴,而吳昱輝部分,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9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再經吳昱輝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94號駁回上訴確定,香港榮電公司並就上開債務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終因債務人無財產而執行未果,並經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紙後,侯煥寓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於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當時人在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通話中向劉麗娟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詞內容,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劉麗娟,致劉麗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安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侯煥寓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劉麗娟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錄音光碟1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威寶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3次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3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與他人間之債務糾紛,竟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恐懼,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通話日期│被告言詞恐嚇之內容│├──┼──────┼────────────────────┤│1│102年3月16日│「你不見棺材不掉淚」、「你一毛錢不還給我││││們試試看」、「你和你的三個女兒要多保重」│├──┼──────┼────────────────────┤│2│102年3月28日│「走法律途徑不還了,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3│102年4月10日│「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我掛完電話馬上││││過去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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