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學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政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補充「吳政學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政學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有前揭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因與前老闆 郭建志 間之怨隙,即心生不滿,於網路上張貼恫嚇言詞,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復未能徵得告訴人之原諒,有本院電話紀錄可參,所為確屬不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