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賞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密治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