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56號聲請人 季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季麗芬│永豐商業銀行│99年7月30日│4,108元│0000000000││││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