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37號聲請人 鍾寶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二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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