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許春芳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