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連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李依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