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附民原告 王淑吟

附民被告 黃東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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