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紅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