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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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金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顧景陽 選任辯護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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