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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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劉茂雄
莊明雄 劉義雄 劉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彩蓮 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依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額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