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原告借款,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戊○○、及被告丙○○、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並約定借款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願連帶一次償還本息。詎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25日因存款不足而為拒絕往來戶,且自98年12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丁○○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雖無意見,惟被告丁○○並無能力清償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借款資料查詢單、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信用資料查履單、原告歷史利率及匯款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丁○○對於積欠借款數額不爭執,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3,27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及公示送達費用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一:│├──┬──────────┬───┬────────┬────────────────────────┤│序號│欠款本金(新臺幣)│利率│利息│違約金│├──┼──────────┼───┼────────┼────────────────────────┤│1│718,672元│6.45%│自98年11月10日起│自9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2│479,113元│6.45%│自98年11月10日起│自9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3│393,413元│6%│自98年12月18日起│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二成計付違約金。│││││。││├──┼──────────┼───┼────────┼────────────────────────┤│4│262,275元│6%│自98年12月18日起│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二成計付違約金。│││││。││├──┼──────────┼───┼────────┼────────────────────────┤│5│210,000元│6%│自98年11月25日起│自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6│140,000元│6%│自98年11月25日起│自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尚欠本金總計:2,203,473元│└───────────────────────────────────────────────────┘┌───────────────────────────────────────────────────┐│附表二:│├──┬──────────┬───────────────────┬─────────────────┤│序號│原借款本金(新臺幣)│約定利率│約定借款期間│├──┼──────────┼───────────────────┼─────────────────┤│1│1,200,000元│依「24-36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自98年1月9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機動計息。現為6.45%(1.03%+5.42%)。││├──┼──────────┼───────────────────┼─────────────────┤│2│800,000元│依「24-36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自98年1月9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機動計息。現為6.45%(1.03%+5.42%)。││├──┼──────────┼───────────────────┼─────────────────┤│3│456,000元│依「3-4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38%,機│自98年11月18日起至99年2月12日止。││││動計息。現為6%(0.62%+5.38%)。││├──┼──────────┼───────────────────┼─────────────────┤│4│304,000元│依「3-4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38%,機│自98年11月18日起至99年2月12日止。││││動計息。現為6%(0.62%+5.38%)。││├──┼──────────┼───────────────────┼─────────────────┤│5│210,000元│依「1-2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機│自98年11月24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動計息。現為6%(0.58%+5.42%)。││├──┼──────────┼───────────────────┼─────────────────┤│6│140,000元│依「1-2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機│自98年11月24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動計息。現為6%(0.58%+5.42%)。││├──┴──────────┴───────────────────┴─────────────────┤│貸放本金總計:3,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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