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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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3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並應攜帶駕駛執照、事故時所駕駛車輛行車執照,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