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
抗 告 人  陳蔡珠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立軒 間因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因抗告
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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