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秀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照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
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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