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8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蔡孟珊
被   告  張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
14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其土地,自民國82年1月1日起至90年12月
31日期間,兩造曾訂立基地租賃契約,依約租期屆滿後,承租人
未經辦理續訂租約仍為使用者,應按租金計算方式繳納使用補償
金,而兩造約定之租金計算方式,為「依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
,以年利率5%計收」,被告自103年1月至105年4月26日上開
區分所有建物被拍賣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為新台幣8,180元
之事實,已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建物
部分)、地籍圖資查詢系統資料、租賃契約、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繳款清冊、使用補
償金計算式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則其訴請返還相
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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