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叡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22元,
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