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45號
原   告 宜蘭縣羅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伶惠許美卉 (原名
許美惠 )、 許献吉許美玲 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裁判
費3,86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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