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