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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