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自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陳自在,已於民國99年9月12日死亡,有經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