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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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禮錦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禮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認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1年1月18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