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反訴原告振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李曉平 律師複代理人 王麗仁 律師反訴被告余升電機實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阿美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律師
陳雲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