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施志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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