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1,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