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17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