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權人 吳春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權人 吳春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