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原告 許治民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鈺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