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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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3號

原告 許治民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鈺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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