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鎔阡
被告楊斯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 律師
上列被告蔡鎔阡、楊斯閎2人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就被告2人所涉傷害犯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謹就本案被告2人所涉傷害犯行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
法官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