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鎔阡

被告楊斯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 律師

上列被告蔡鎔阡、楊斯閎2人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就被告2人所涉傷害犯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謹就本案被告2人所涉傷害犯行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

法官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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