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張石峯
被告 蕭湘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張石峯
被告 蕭湘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