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經堯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原告對被告黃經堯等3人之各個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
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
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
「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債權金額而分別核定其訴訟
標的金額。查本件原告分別訴請被告黃經堯等3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4萬元、3萬元、3萬元,均應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共計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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