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戴耀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77***8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6,246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7,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