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陸俊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皆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貳拾壹點壹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俊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死亡,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7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除其中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外,其餘6包,驗後淨重各為13.027公克、0.179公克、1.023公克、0.562公克、1.181公克、5.15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為21.12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34號、112年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61頁、第171頁至第173頁),足認為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包括檢驗後檢體用罄之該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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