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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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鄭淑煙
被 上訴人  高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
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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