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四四八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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