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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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張 豐山 即鑫豐電機企業行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鑫豐電機企業行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貳萬壹仟叁佰肆拾│AA三二0四八六││││豐山│通霄分行││肆元│七││└─┴─────────┴─────────┴───────────┴────────┴────────┴──┘